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研究生”,含EMBA)。
第二条 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提高全面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专业学位办公室全面协调和组织学校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各院系负责在职研究生优质生源的组织,课程教材管理,导师队伍建设,学位论文选题、开题、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同时抓好学风建设。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要求,结合本专业特色,统筹规划,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出口标准。
第二章 招生与入学
第五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按国家当年下发的有关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取得在职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年4-5月到相关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新生入学注册情况报专业学位办公室,并认真做好在职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学在职研究生每年10月必须在所在院系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各院系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逾期未注册名单报专业学位办公室。鉴于在职研究生进校不离岗的学习特点,其注册方式可由院系自定。
第三章 课程和成绩管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以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在职研究生课程针对专业类别的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专业领域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理念的前沿。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组织在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其中在职研究生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考核情况(含考核时间、地点及成绩)应及时报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选择或编写适合在职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授课。
第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在职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须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每个专业学位类别由学校统一组织一门学位综合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方式。
第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学位综合课程的补考、缓考经培养单位同意,随同下一年级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20日内将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和考试试卷交到院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中心或研究生办公室。各院系应及时将每学年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的试题、答卷、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布分析材料存档备查,并保存至授予学位后3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办公室将随机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培养单位进行教学检查或评估。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的规范性、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培养单位年终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在职研究生教育特点及学院实际,制订在职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学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应有校内校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其中校外兼职导师应为学生所在单位或生产、管理一线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校外导师的聘请按照《郑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5-3年,实行弹性学制,在学的最长年限为5年,少数特别优秀者经研究生院审批可提前申请学位,但至少保证2学年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入学前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者;
2.课程考试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3.累计3门课程需要补考者;
4.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抄袭者;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7.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五章 学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依照各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各学院应加强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预答辩工作。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答辩时,研究生应分别在3-5人专家小组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如未通过,则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认真作出修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形式按照《郑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执行。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修业期满,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它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准予按照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程序和规定申请学位。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学位申请时,学生除提供正常学位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开题报告、预答辩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专业学位办公室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各院系必须按要求将需评审的学位论文送至校外专家匿名评阅。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在职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在职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将受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在职研究生的有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应在答辩前缴清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条 在职研究生的证件管理参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应及时、认真做好当年获得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学位档案清理立卷工作,学位档案应由所在院系按规定移送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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